天气渐渐炎热,不少小伙伴又开始想进入池塘、水圳纳纳凉、降降温,游泳、捡田螺导致溺水身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宜春市上高法院就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上高某村在年干旱期为方便村民抽水灌溉农田,在村里一水塘尾端开挖了一段水圳。为预防以后再发生旱情,该段水圳就一直保留,并未填埋。为防止意外发生,村委在水塘边设立了“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
年8月底,刘某与同伴一起进入该池塘捡螺丝,当时水塘的管理人劝阻他们称水太深,不能下水。但刘某等人未听劝阻,坚持进入水塘及水圳捡螺丝。几日后刘某再次进入水圳捡螺丝时不慎溺水身亡。后刘某亲属将水塘所有人即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1.村委挖该水圳的目的是为了村民在旱情时方便抽水灌溉所用,而气候灾害属于不特定现象,在年旱情结束后,村委会为预防后期还可能存在的旱情,未刻意将该水圳填埋,其行为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规范范畴;2.事故发生前几年被告村委会便在水塘旁设立“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的保障义务,刘某作为成年人,并不能把自身安危寄托于他人无时不刻的提醒之下;3.事故前水塘的管理人再三劝阻过刘某,刘某在此情形下,仍下水捡田螺,至自身安危于不顾,应对自身过于自信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损害后果。故在本事故中,被告村委会的行为与刘某的溺亡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语溺亡者的死亡给家庭带来的打击确实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希望大家注意自身安全,远离不安全水域。(上高法院黄敏秋彭育林)
来源:上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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